邢台市就业困难人群包括哪些

导语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含城中村纳入城镇户籍的人员)或本县常住人口(以持本县居住证为准),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之日,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连续30天以上(含30天)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符合残疾人就业相关规定的残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低保家庭”失业人员。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长期失业人员。是指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单亲抚养未成年失业人员。是指离婚或丧偶抚养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七)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失业人员。是指曾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八)烈属、军人配偶失业人员。是指烈士直系亲属中的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已进行城镇登记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九)“完全失去土地农村家庭”难以实现就业人员。因城镇公共建设统一征地,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村家庭中一名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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