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调整

导语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化统一部署,为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确保全市医保系统平稳有序切换,5月20日起,邢台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调整

  调整《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办法》(邢医保发〔2019〕52号)有关规定。

  该政策将调整补缴基数。城镇职工办理医保退休时,一次性补缴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当期在职缴费基数为基数。

  同时,调整中断缴费待遇。城镇职工医保正常缴费中断超过6个月补缴的,可补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但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工作调动补缴的除外。)

  《邢台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调整

  调整《邢台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邢医保发〔2020〕31号)有关规定。

  该政策将调整退休人员待遇。退休人员享受个人账户一次性补助,以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划入本人个人账户,且划入基数保持不变。

  《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调整

  调整《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邢人社规〔2018〕11号)有关规定。

  该政策将调整门诊重大疾病支付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目录内药品及诊疗项目按要求自付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至为85%,特药药店支付标准同步调整(有文件规定的药品除外)。

  同时,取消门诊慢性病待遇年度限额减半规定。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邢台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医保】可获取邢台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标准、缴费渠道等相关信息。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