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襄都区700元/月;桥东区、桥西区、高开区、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临城县、清河县、宁晋县620元/月;柏乡县、隆尧县、临西县、新河县、广宗县、平乡县580元/月;任县、南和县、南宫市、巨鹿县、威县550元/月)的城市居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农村低保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需详细写明家庭基本情况及申请低保原因);
2、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分户的,原则上需将户口迁到一起后申请);
3、申请人签名生效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授权书》;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及复印件;
6、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离婚协议书、家庭成员就学证明、家庭成员服兵役证明;
7、残疾证、其他专项生活救助(优待)证明及复印件;
8、退休证、离退休养老保险金证明、失业保险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就业失业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9、患病诊断书和医疗费支付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结算单或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
10老年人要提供子女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证明;
11、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城镇低保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收入证明;
4、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县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
5、夫妻另一方为本市农村户口或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6、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7、离退休证明及其他收入证明;
8、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其他收入证明;
9、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
10、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凭证及复印件;
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缴费手续凭证及复印件;
12、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已使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13、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及复印件;
14、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凭证及复印件;
15、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17、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及相关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环节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
4.公示期(7天)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7.低保金实行按月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2021年7月起,邢台市全面实施将低保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