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公租房哪些人可以申请

导语 自2023年5月29日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配租。更多具体人群准入条件见正文。

  一、事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对象条件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

  1.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且在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

  3.申请家庭在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

  1.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且在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

  3.家庭在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且在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区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308元的1.5倍(即60462元/人)以下。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收入应在市区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308元的1倍(即40308元/人)以下。

  3.家庭在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青年人(新就业职工)

  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的新就业人员。

  3.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且在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4.在本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满一年且未离职或自行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且当前未停止经营。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在本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在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和工作,并取得居住证;或在中心城区内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当前未停止缴纳;或在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且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且当前未停止经营。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已享受过集资建房、领取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

  2.申请家庭在市中心城区的自有住房被拆迁不满5年,其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3.兴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4.在本市中心城区有住宅建设用地的。

  5.通过借住房屋的方式已解决住房问题的。

  6.2人户(含)以上家庭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5平方米(含)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的,1人户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上的。

  7.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拥有生活用机动车(非经营性乘用汽车)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青年人(新就业职工)、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拥有超过一辆生活用机动车(非经营性乘用汽车)的。

  8.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

  9.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档收费学校的。

  10.申请人在邢台市中心城区外有稳定工作的。

  11.离异未满一年的。

  12.未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市中心城区的房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申请人父母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

  (2)申请人父母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

  (3)申请人父母的房产总建筑面积除以申请人父母及与其同住子女(是指单身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的总人数大于等于30平方米。

  (七)其他情形

  已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符合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和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的同时,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还应该在市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之下(2023年按市区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308元的1.5倍以下,即60462元/人以下;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收入标准:2023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308元的1倍以下,即40308元/人以下)。

  三、申请内容

  自2023年5月29日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仅面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配租。

  前期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和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符合《邢台市中心城区2023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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