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建造和翻建自住房提取公积金

导语 邢台市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公积金(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房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相关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注意事项等。

  申请条件

  1.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2.翻建是指经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3.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办理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2、配偶提取,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簿原件。

  3、提取人名下联名卡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任一行个人一类储蓄卡。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姓名的《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电梯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加装电梯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

  办理地点

  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点击查看】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联系电话

  0319-12329

  办理流程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部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管理部要求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管理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附件下载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

  1、建造、翻建提取的,可以一次性提取建造、翻建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住房的费用总额,整取到百元。提取总额由各管理部根据当地房价平均水平综合确定,但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的,可以提取核发电梯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分摊费用金额。

  3、建造、翻建商业用房等非自住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尚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住房消费类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5、管理部对建造、翻建住房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后办理。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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