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办理条件

导语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转移登记申请条件

  1、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转移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2、申请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前,原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3、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4、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5、属于被盗抢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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