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居民办理出国(境)证件须知

导语 具有邢台市户籍的邢台市居民办理出国(境)证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需要有哪些注意事项?详见全文。

  1、交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含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申请人可交验户口簿原件)。

  2、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还应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应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交验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

  3、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

  4、申请换发出国(境)证件的还应交验原出国(境)证件。

  5、申请赴港澳探亲、商务、逗留、其他签注的,还应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6、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根据夫妻团聚、偕行子女、子女照顾父母、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港澳永久居民子女等事由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申请赴台湾探亲、定居、其他签注的,还应交验申请人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对申请应邀、乘务或商务签注的,还须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地方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地方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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