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各类户口办理程序

导语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申报人应当携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身份证件,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户口登记事项。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户口登记。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委托。

  凡是需要核准出生日期、疑难户口等需要会商的,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核准会商制度。

  各级户籍管理机关办结的业务范围: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氏、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名字、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经市、县公安机关核准同意后的各项户政业务;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下列户口申报事项,由县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核准:

  1、公民变更更正姓氏、性别、籍贯,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变更更正名字,补登(录)、删除;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出生满一年未申报户口;

  4、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下列户口申报事项,由市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核准:

  1、出生日期更正、民族变更更正、疑难户口。

  2、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

  凡办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县级以上户籍管理部门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时限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补正申报材料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群众,一份存档备查,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告知书》和《责任书》由各设区市公安局统一规范下发)。

  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据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先行审验办理户口登记所需的各种证件、证明等材料,核实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各项户籍业务的核准时限:

  (一)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迁移事项,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从户口迁移申请受理到核准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2、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做出核准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2个工作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核准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对材料不全、地处偏远地区、水乡或非主观因素等无法按时上报的,最多延长5个工作日。

  对因特殊情况急需办理的,派出所可将材料装入档案袋,封装盖章后采取特快专递方式或由群众直接送达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核准决定的2个工作日以内,将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的其他户口办理事项,从户口申请受理到核准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

  1、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2、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做出核准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将核准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对材料不全、地处偏远地区、水乡或非主观因素等无法按时上报的,最多延长5个工作日。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对因特殊情况急需办理的,派出所可将材料装入档案袋,封装盖章后采取特快专递方式或由群众直接送达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核准决定的2个工作日以内,将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邢台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护照】可获取邢台护照首次办理、换发、补发及加注的办理指南、护照办理地点等相关信息。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